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湘农发〔202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源头治理、过程管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协同联动、全程监管,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实现从政策性粮食出库到饲料产品出厂的全链条监管;坚持风险防控、精准施策,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有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工作合法合规。
(三)工作目标。用2-3年时间,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
二、明确监管范围
(四)监管对象。本意见所指的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一次性储备粮等各级政府组织收购、储存、轮换的粮食。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是指将可用于饲料加工的政策性粮食(如饲用稻谷、玉米、小麦等)经过粉碎、混合、制粒、发酵等工艺加工成饲料或饲料原料产品的过程。
(五)监管产品。主要包括:以政策性粮食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如饲用稻谷粉、玉米粉、小麦粉(饲用))等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
(六)监管环节。包括政策性粮食出库投放、运输交付、加工生产、产品检验、标签标识、包装储存、销售使用等全过程。
三、压实质量安全责任
(七)落实饲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饲料生产企业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记录、产品留样、检验化验、质量追溯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从不具备资质的渠道采购政策性粮食;严禁使用发霉变质、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政策性粮食;严禁在饲料产品中添加禁用物质或非法添加物;严格按照饲料质量标准和加工工艺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八)落实粮食收储企业出库质量检验责任。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库检验制度,在政策性粮食出库前,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频次进行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出库时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检验项目应当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对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政策性粮食,不得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用于饲料加工。
(九)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监管工作经费。
(十)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政策性粮食出库环节的质量检验和出库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饲料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全程监管措施
(十一)严格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库报备制度,将拟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品种、数量、质量检验结果、流向等信息及时报送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对出库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十二)严格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凡以政策性粮食为原料生产饲料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查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原料来源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许可证;对已取得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注销或撤销。
(十三)加强饲料生产过程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销售流向等信息。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采购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政策性粮食,是否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是否按规定进行产品留样和检验。
(十四)加强饲料产品质量监测。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政策性粮食加工成的饲料产品列入年度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重点监测霉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禁用物质等安全指标。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追溯原料来源和生产过程。
(十五)加强饲料标签标识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饲料标签标识有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禁止虚假标注、夸大宣传。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原料生产的饲料产品,应当在标签中标明主要原料来源。
(十六)加强饲料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经营者和养殖者使用政策性粮食加工成的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督促养殖者建立用药记录和饲料使用记录。严禁经营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标签的饲料产品。
(十七)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饲料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鼓励饲料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从政策性粮食采购到饲料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追溯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具体环节和责任人。
五、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
(十八)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检验不落实、饲料生产企业原料把关不严、产品检验不到位等风险点,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十九)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来自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方面的风险信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发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查明原因,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对涉及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的突发事件,要加强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二十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大对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使用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政策性粮食加工饲料;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或其他非法添加物;无证生产饲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饲料;虚假标注标签标识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二)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实施集中整治。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会商,形成执法合力。
(二十三)强化信用监管。将饲料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二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将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的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检查等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二十八)加强考核评估。将政策性粮食加工成饲料产品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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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4 08:47:38